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我局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公告》第二點第二項修改為:“跨區納稅人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提交以下資料: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將《公告》第四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統一修改為“500萬元”。
三、將《公告》第四點第三項第一句修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執行”。
現將修訂后的《公告》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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