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告
深地稅告〔200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
在我市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稅額標準計算征收。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深圳市內的企業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別位于市內不同行政區域的,均向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以及納稅。
四、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稅款所屬期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2/12
對本通告發布之日前已繳納2007年度土地使用費的納稅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減免稅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逾期申報的處罰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其它事項
其它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納稅人在申報繳納中遇到問題,可撥打稅務咨詢電話12366咨詢。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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