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描述】
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年金計劃的企事業單位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報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年金方案復印件 | 1份 | |
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復印件 | 1份 | |
3 |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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