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單位需要同時列入以上兩個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生產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單位需不需要同時列入上述兩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享受增量退稅政策?
答: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名單的,以及省發展改革廳或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名單的, 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