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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現就稅收征管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第一,關于拖欠稅款的遲繳問題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再需要同時繳納欠稅款和滯納金的,可以先繳納欠稅款,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第44號,修訂)第三條、第十三條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納稅期限后未繳納的稅款。
二、關于臨時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當辦理無營業執照的臨時稅務登記,但如果有納稅義務。
三.異常家庭的識別和解散
(一)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有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但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全部稅款的納稅人,將被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認定為非正常戶,其發票接收賬簿和發票將被停止。
(2)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稅款和滯納金。
(三)被認定為異常戶的納稅人因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并繳納罰款,補繳納稅申報單,稅務征管系統自動解除異常狀態,無需納稅人特別申請。
四.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征管
(一)稅務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下同)、滯納金和罰款。特殊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期限計算確定。
(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企業注銷之日止,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有應稅情形的,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企業為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者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代表企業申請或者開具發票。
(三)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申報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和專項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其中,企業所欠滯納金和專項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稅會計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一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12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在閱讀如下:
1.為什么發布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經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部分稅收征管事項,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
2.《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以問題為導向,將納稅人強烈反映的問題一一明確。主要有四項內容:一是取消欠稅、滯納金的“等額”繳納要求;二是明確臨時稅務登記相關問題;三是優化異常戶認定和注銷程序;四是明確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項。
3.納稅人交稅和滯納金的時候,是不是要一起交?
根據規定,納稅人在補繳欠稅時,必須以“等額”的方式同時繳納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稅款和滯納金分開。例如,A公司產生200萬欠稅和40萬滯納金。如果甲公司籌集120萬元用于結清欠稅,按照“比例”要求,120萬元用于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元,用于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元。本次“清欠”后,甲公司仍欠100萬稅款和20萬滯納金,并在100萬稅款的基礎上繼續按日收取0.5‰的滯納金。
為此,《通知》不再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時繳納滯納金和滯納金,而是可以先繳納滯納金,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根據《公告》,在上面的例子中,A公司可以先用全部的120萬元交稅,這樣在“還清債務”后,A公司還有80萬的欠稅和40萬的滯納金,并將繼續以80萬為基數按日繳納0.5‰的滯納金。
四、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做到無營業執照,但有納稅義務,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嗎?
為方便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納稅等涉稅事項,《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當申領營業執照,而非營業執照。但是,如果他們有納稅義務,他們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臨時稅務登記。
5.稅務機關如何識別異常戶?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銷售。《公告》在重申和明確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優化了異常戶認定流程:
一是增加辦證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有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但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全部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認定其為非正常戶。與原政策的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這一做法延長了期限,使之統一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特別是給了因過失未能及時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容錯糾錯”的機會。
二是取消現場驗證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識別。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了稅收執法方式,也賦予了納稅人責任,取消了現場核查環節,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優化納稅服務中,更好地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同時,《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6.納稅人如何緩解異常狀態?
《公告》取消了“異常戶注銷”業務。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接受處罰并為其逾期行為繳納罰款,補繳納稅申報表,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特別申請。對原有稅務業務做兩個優化:
一是在辦理解散前事項時,《公告》只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報申報。補繳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以前所欠稅款沒有前置要求,更方便納稅人納稅;
二是在異常狀態下釋放,實現系統的自動釋放。在原政策下,除了正常狀態的原因外,納稅人需要提供信息來解釋結算,一些稅務機關也調查了他們在非正常狀態下的經營狀況。《公告》取消了“異常戶注銷”業務,通過系統自動實現,不需要納稅人特別辦理。
七、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稅務機關如何申報納稅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現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公告》進行澄清:
一、申報納稅申報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專項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二是稅收債權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專項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期限計算確定。
三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欠稅發生后,稅收優先于有擔保債權;在企業破產法中,有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規定順序清償。為了更好地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第四,滯納金和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受理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問題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的批復》(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案件前欠繳的稅款屬于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于同等地位,按比例進行分配和補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和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經營,《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和專項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八、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企業的涉稅義務有哪些,管理者能做些什么?
清算期間,企業將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往往涉及開具發票的需求,也可能產生增值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公告澄清了兩個問題:
首先,新產生的稅收應由破產企業依法繳納。公告規定,從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企業注銷之日止,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有應稅情形的,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二是明確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并代其申請或開具發票。公告規定,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企業為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者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代表企業申請或者開具發票。
9.公告什么時候生效?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